|
第三节 噪声控制
第3.3.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
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
宜大于75分贝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
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3.3.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 振动控制
第3.4.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4.3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四章
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
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第4.1.2条
洁净室的高度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毫基本模数。
第4.1.3条
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协调,
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地震区应符合抗震设计规定)。
厂房变形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
第4.1.4条
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需暗敷时,应设置技术夹层、技术夹
道或地沟等;穿越极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第4.1.5条
对兼有一般生产和洁净生产的综合性厂房,其方案设计和构
造的处理,应避免在人流与物流运输以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第4.2.1条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人员净化、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并应根
据需要设置生活用室和其他用室。
第4.2.2条
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间、管理室、换鞋室、存外衣
室、盥洗室、洁净工作服室和空气吹淋室等。
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以及工作服清洗间和干燥间等其他用室,
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4.2.3条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设净鞋器。
二、存外衣室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应按
设计人数每人设
一柜。
三、盥洗室应设洗手和烘干设备。水龙头应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
四、洁净区不得设厕所。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设前室。
五、空气吸淋室应设在洁净区人员入口处,并应与洁净工作服室相邻。单人
空气吹淋室按最
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台。当仅为100级垂直层流洁净室时,可改
设气闸室。
洁净区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4.2.4条
人流路线应避免往复交叉。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
一般按图4.2.4的人员净化程序进行布置。
第4.2.5条
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和工作人员数量,洁净厂房内人
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
人4~6平方米计算。
第4.2.6条
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
第4.2.7条
洁净室的设备和物料出入口,应根据设备和物料的性质、形
状等待征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及其设施。物料净化用室的布置,应防止净化后物料
在传递过程中被污染。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
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小时。
第4.3.2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
行分类。
第4.3.3条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2,000平方米。
第4.3.4条
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
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
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
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6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井
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
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
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7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
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用过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内的
生产人员总数不
用过5人;
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者。
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
路线。
第4.3.8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第4.3.9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
其洞口间距大于80米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1800毫米,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
第四节 室内装修
第4.4.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
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
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4.4.2条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
避免眩光、便于除尘等要求;应减少凹凸面,阴阳角做成圆角。室内装修宜采用
于操作;如为抹灰时,应采用高级抹灰标
准。
第4.4.3条
洁净室的地面,应符合平整、耐磨、易除尘清洗、不易积聚
静电、避免眩光、并有舒适感等要求。
第4.4.4条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顶棚宜抹灰。如需在技术夹层内
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宜增刷涂料饰面。
地面、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用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
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
应易于除尘。
第4.4.5条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第4.4.6条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无窗洁
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第4.4.7条
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
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4.4.8条
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
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地面宜为0.15--0.35。
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
第4.5.1条
在新建或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中,对于面积不大、层高较低、
要求空气洁净度较高的生产环境可采用装配式洁净室。
第4.5.2条
装配式洁净室所在的房间应有空气净化要求,并应与装配式洁
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外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4.5.3条
装配式洁净室顶棚可由装配式洁净室本身内壁板或支柱支承,
也可固定在外围建筑上。回风地沟或回风地坑宜设在外围建筑的地面以下。
第4.5.4条
装配式洁净室设计应满足在该室室内安装壁板的要求。装配
式洁净室的构配件应做到: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强、气密性好,并便于组装、拆卸、
包装和运输。
第4.5.5条
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
围建筑的墙壁。紧贴时,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靠近时,应留有清
扫距离。当装配式洁净室时,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
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五章 空气净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
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5.1.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5.1.3条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时,洁净室温度为20~26度,温度70度。
第5.1.4条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5.1.5条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5.1.6条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5.2.1条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4.9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9.8Pa。
第5.2.2条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
Q=q1·Σ(q·L) (5.2.2)
式中:Q--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米3/时);
a--根据围扩结构气密性确定的安全系数,可取1.1~1.2;
q--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米3/时·米);
L--围扩结构的缝隙长度(米)。
第5.2.3条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可按表5.2.3采用。
| 压差(Pa)
|
门 窗 形 式
|
| 非密闭门 |
密闭门
|
单层固定密闭木窗
|
单层固定密闭钢窗
|
单层开启式密闭钢窗
|
传递窗
|
壁板
|
|
漏风量(米3/时·米)
|
| 4.9 |
17
|
4
|
1.0
|
0.7
|
3.5
|
2.0
|
0.3
|
|
9.8
|
24
|
6 |
1.5 |
1.0 |
4.5 |
3.0 |
0.6
|
|
14.7
|
30
|
8
|
2.0
|
1.3
|
6.0
|
4.0
|
0.8
|
|
19.6
|
36
|
9
|
2.5
|
1.5
|
7.0
|
5.0
|
1.0
|
|
24.5
|
40
|
10
|
2.8
|
1.7
|
8.0
|
5.5
|
1.2
|
|
29.4
|
44
|
11
|
3.0
|
1.9
|
8.5
|
6.0
|
1.4
|
|
34.3
|
48
|
12
|
3.5
|
2.1
|
9.0
|
7.0
|
1.5
|
|
39.2
|
52
|
13
|
3.8
|
2.3
|
10.0
|
7.5
|
1.7
|
|
44.1
|
55
|
15
|
4.0
|
2.5
|
10.5
|
8.0
|
1.9
|
|
49.0
|
60
|
16
|
4.4
|
2.6
|
11.5
|
9.0
|
2.0
|
第5.2.4条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联锁。系统开启时,联轴和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闻锁程序应相反。
第5.2.5条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