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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厂址选择

  第3.1.1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原则菩萨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 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二、 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
   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
   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第3.1.2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0m.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总平面布置除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原则外,还应符合有利于环境净化,避免交叉污染等要求。

  第3.2.2条 厂区按行政、生产、辅助和生活等划区布局。

  第3.2.3条 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方,并应考虑产品工艺特点和防止生产时的交叉污染,合理布局,间距恰当。 三废话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置于厂的最大频率下风侧。 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转正于制剂生产区的下风侧。 青霉素类生产厂方的设置应考虑防止与其他产品的交叉污染。

  第3.2.4条 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降温、消防措施。麻醉药品和剧毒药品应设专用仓库,并有防盗措施。

  第3.2.5条 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专用的排污和空调设施。

  第3.2.6条 厂区主要道路应贯彻人流与货流分流的原则。 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2.7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2.8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应绿化。可辅植草坪或种植对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但不宜种花。尽量养活厂区内露土面积。

  第3.2.9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


          第四章 工艺设计

第一节 工艺布局

  第4.1.1条 工艺布局应按生产流程要求,做到布置合理、紧凑,有利生产操作,并能保证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4.1.2条 工艺布局要防止人流、物流之间的混杂和交叉污染,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分别设置人员和物炎进出生产区域的通道,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如部分原辅料、生产
   中废弃物等)必要时可设置专用出入口。洁净厂房内的物传递路线尽量要短;
    二、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生产区应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计。净化用室的设置要求与生产区
   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
    三、 生产操作区内应只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和设计。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
   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四、 输送人中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必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所闸
   室或其他确保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的措施。

  第4.1.3条 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为提高净化效果,节约能源,有空气洁度要求的房间近下列要求布置:
    一、 空气洁净度高的房间或区域宜布置在人员最少到达的地方,并宜靠近空调机房;
    二、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诚心诚意是或区域宜按空气洁净度等级的高低由里及外布置;
    三、 空气洁净度相同的房间或区域宜相对集中;
    四、 不同空气洁净度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
  有防止污染措施,如:气闸室或传递窗(柜)等。

  第4.1.4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域,且尽可能靠近与其相联系的生产区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混杂与污染。存放区域内应安排待验区、合格品区和不合格品区。

   第4.1.5条 下列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要求:
    一、称量室 宜靠近原辅料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宜同配料室;
    二、设备及容器具清洗室 需要在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及容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应与本区域相同。100级10000级洁净区的设备及容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
   度不应低于100000级;
    三、清洁工具洗涤、存放室 宜设在洁净区域外。如需设在洁净区内,其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
   本区域相同;
    四、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室。

  第4.1.6条 厂房设计应考虑防止昆虫、动物进入车间的措施。


第二节 人员净化

  第4.2.1条 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更换洁净工作服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等。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对于要求严格分隔的洁净区,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应布置在同一层。

  第4.2.2条 根据不同的空气洁净度和工作人员数量,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设计人数平均每人4~6m2计算。

  第4.2.3条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应避免往复交叉。一般按下列程序(图4.2.3)进行布置:(图见后)
  注1:虚线框内的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
  注2:多层厂房或同一平生产区中空气洁净等级不同时,到达各区域前的人员净化程序可参照(a)(b)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4.2.4条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洁净厂房入口处应有净鞋设施;
    二、100级、10000级洁净区的人员净化用室中,存放外衣和洁净工作服应分别设置。外衣存衣
   柜和洁净工作服柜按设计人数每人一柜;
  
   
    三、 洁净工作服室内,对空气净化应有一定的要求;
    四、 盥洗室应设洗手和消毒设施,宜装手烘干器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龙头开
   启方式以不直接用手为宜;
    五、 厕所和浴室不得设在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内。厕所宜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外,如需
   设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交室,供进入前换鞋,更衣用;
    六、 为保持洁净区域的空气洁净度和正压,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可设置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
   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宜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
   台。洁净区域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


第三节 物料净化

  第4.3.1条 进入有空气洁净度要求区域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如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室,包装材料清洁室等。

  第4.3.2条 进入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除满足第4.3.1 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灭菌室和灭菌设施。

  第4.3.3条 清洁室或灭菌室与洁净室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传递窗(柜),用于传递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

  第4.3.4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不宜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或传递窗(柜),宜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施。


          第五章 设备

  第5.0.1条 洁净室内应采用具有防尘、防微生物污染的设备和设施,设计和选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结构简单,需要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要易于拆装,不便拆装的设备要设清洗口。设备表
   面应光洁,易清洁。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滑,平整、避免死角,易清洗,耐腐蚀;
    二、 凡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表层应采用不与其反应,不释出微粒及不吸附物料的材料;
    三、 设备的传动部件要密封良好,防止润滑油、冷却剂等泄漏时对原料、半成口、成品、包
   装容器和材料的污染;
    四、 无菌室内的设备,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灭菌的需要;
    五、 药液地滤时,不得使用可能释出纤维的过滤装置,否则须另加非纤维释出性过滤装置;
    六、 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设备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等设备宜局部
   加设防尘围帘和捕尘、吸粉装置;
    七、 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惰性气体等均应设置净化装置。经净化处理
   后,气体所含微粒和微生物应符合规定的洁净度要求:
    八、 洁净区内的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宜设地脚螺栓。

  第5.0.2条 用于制剂生产的配料,混合,灭菌等主要设备和用于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的设备,其容量尽可能与批量相适应。

  第5.0.3条 设备保温支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表现不得用石棉水泥抹面,宜采用金属外壳保护。

  第5.0.4条 当设备安装在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房间或墙面时,除考虑固定外,还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保证达到不同等级的洁净要求。

  第5.0.5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如采用传送带时,为防止交叉污染,传送带不宜穿越隔墙,宜在隔墙两侧分段传送。 对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中,不同空气洁净度区域之间的物料传递补,则必须分段传送,除非该递装置采用连续消毒方式。

  第5.0.6条 青霉素等强致敏性药物,某些甾体药物,高活性、有毒害药物的生产设备,必须专用。

  第5.0.7条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分别采用消声,隔振装置,改善操作环境。动态测试时,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第2.2.7条要求。

  第5.0.8条 设备的设计或选用应能满足产品验证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有关参数的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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